1983年的邱阿桂

  • “按法条判,她是杀人犯,该偿命;可按人情说,她是个被打了19年、要护着女儿的妈,她没别的路可走。”
  • “如果今天因为大家都同情,就把杀人的人放了,那张长贵的妈、还有村里其他被男人打的女人,她们的安全,谁来给?”
  • ……
  • (最终判决:死刑)因为当时的法律既没有将“长期家暴”列为从轻量刑的依据,也没有任何针对受虐妇女的特殊裁判规则,加上案发时正处于严打背景,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阿桂死刑。 
  • “好好活着”(递给送行的女儿一个熬夜做的布老虎。
  • [“法律不能只看杀人的刀,还要看拿刀的人之前走的是什么路”。 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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